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汉寿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1起违法建设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
改扩建钢架防尘房案
【基本案情】1月19日,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以环保整改达标为由,未经批准超审批范围扩建加装钢架防尘房,非法占用酉港镇鼎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23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勘测,超占土地地类含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57平方米、农用地(基本农田)2253平方米,不符合汉寿县酉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6年修订版),但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将该项目建设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2月16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源亨建材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2310平方米土地至酉港镇鼎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231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231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9300元(罚款标准:30元/平方米)。
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非法占地
修建汉寿名品雕刻案
【基本案情】2月6日,经卫片监测发现,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占用龙潭桥镇红土墙村潮坡岭组集体所有土地修建汉寿名品雕刻,即1个甲鱼雕像及承载建筑(长26米、宽18米、高25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勘测,该项目汉寿名品雕刻违法占地488平方米,均为农用地(其他园地),该宗地系汉寿县龙潭桥镇红土墙村集体所有土地,不符合汉寿县龙潭桥镇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县人民政府已承诺将该项目建设纳入本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然资规[2022]1号)的规定,2月23日,汉寿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汉寿县龙潭桥镇人民政府退还非法占用的488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汉寿县龙潭桥镇红土墙村集体管理;没收在非法占用4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涉设施,即1个甲鱼雕像及承载建(构)筑物(长26米、宽18米、高25米);并对非法占用48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48800元(罚款标准:100元/平方米)。
一审 李 俊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李俊
来源:汉寿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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